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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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介绍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成立于1990年,总部设在北京。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汽车流通行业的社团法人组织。也是由从事经营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汽车俱乐部、汽车装饰美容及用品、汽车租赁、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等汽车流通领域多类行业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限制的全国性汽车流通领域的社会团体。

现任领导
2009年12月1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召开了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党委书记何黎明先生当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先生当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名誉会长:陆江、徐秉金
会长:何黎明
常务副会长:沈进军
副会长(专职):于元渤、刁建申
副会长(兼职):丁宏祥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树森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冯大庆内蒙古利丰企业集团总裁
任鹤年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国强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彤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跃人 海南嘉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迟亦枫 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总经理
吴瑜章帅车(北京)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束长生江苏省汽车交易管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李 斌 北京易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何 毅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搜狐汽车事业部)总经理
庞庆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珍君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首席执行官
陈文沛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会长
周小波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子先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总经理
胡为胜 武汉华星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先成 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晓军北京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 坤 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和通 北京联拓集团董事长
商锦书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隋剑光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仲民 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总裁
秘 书 长: 沈进军(兼)

协会机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形成完整组织机构,成为涵盖汽车后市场诸多行业的综合协会。协会除秘书处外,还下设汽车营销工作委员会、二手车专业委员会、二手车鉴定评估[2]专业委员会、汽车零部件专业委员会、摩托车及零部件专业委员会、汽车租赁专业委员会、汽车美容装饰及用品专业委员会、汽车交易市场专业委员会、汽车行业信用专业委员会、汽车俱乐部分会、汽车文化专业委员会、国际投资与交流专业委员会、汽车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
市场营销专业委员会是由协会中广大汽车经销商企业组成的行业专业组织。经过谨慎细致的工作,目前专业委员会已完成汽车营销师、汽车服务师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教材的编写,汽车营销师、汽车服务师相关标准受到广大汽车经销商企业的普遍,正在逐渐推向社会。
二手车专业委员和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是由协会中众多二手车经销、评估企业共同组成的二手车行业组织。专业委员会多年以来一直致力于行业人才的培养,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培养,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注册登记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近1万人。
汽车美容装饰及用品专业委员会是由协会中汽车美容装饰服务企业、汽车美容装饰用品生产企业、汽车美容装饰用品经销企业、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的。委员会作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下属的美容装饰行业组织,其主要工作包括: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行业市场规范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汽车俱乐部专业委员是由协会中的经营汽车俱乐部的企业共同组成,汽车俱乐部专业委员主要工作包括: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行业市场规范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汽车租赁专业委员是由协会中的汽车租赁企业共同组成,专业委员会目前已组织起以国内租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的租赁企业新车集中采购联盟,致力于新车集中采购和二手车预售工作,为汽车租赁企业在流通环节降低成本提供有利条件。

协会宗旨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成立以来,本着“以服务为宗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原则,在管理中努力树立行业信誉,发挥着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结合本行业的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经常性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有关情况,提出制定和修改对有关政策与法令的建议。调查、研究行业的有关情况,组织专题研讨,按照会员要求,开展咨询服务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并与国外有关单位建立和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已成为协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会主要工作
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坚持服务宗旨,为会员提供共性和个性化服务;
  二是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团结全行业,增强行业凝聚力;
  三是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发展理论研究,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四是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行业自律工作,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是加强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六是加强国内外交流,为会员经营发展提供合作交流机会;
  七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为企业与政府架起有效沟通平台;
  八是辅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行业法规体系建设;
  九是强化与地方各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协会秘书处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下辖行业发展部、国际合作、统计信息部、培训部、会员工作部、《中国汽车市场年鉴》编辑部等业务部门。
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目前已设有二手车专业委员会、汽车装饰及用品专业委员会和市场营销研究分会,汽车俱乐部分会等分支机构。

协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CA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汽车流通相关的企业、社团及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树立行业信誉,推动汽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2号楼2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汽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 组织会员对我国汽车流通发展的理论、运营实践和运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贸易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
(三) 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参与行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四)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五) 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受政府部门委托,实施汽车流通领域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承)办商品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发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 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汽车流通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 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汽车流通行业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业务;
(十) 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 组织境外考察学习,参与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依法成立的汽车流通相关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爱本协会从事的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日第4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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